申请人:北京国信会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5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28217号“BROH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与呼叫、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资质、相关合同及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光通信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部通信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络通信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光通信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光通信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