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师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90450号“聘忠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特征,是申请人精心构想,很容易被公众识别和区分。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微信平台相关资料;2、网页客户端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聘忠诚”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