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67134号“金沙窖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沙窖酒 50267134

阅读:175773 2022-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67134号“金沙窖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765420号“金沙”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的扩展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67134号“金沙窖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765420号“金沙”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的扩展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90444号“金沙赖酒”商标、第6120368号“金沙高尔夫”商标、第8012727号“金沙SANDS”商标、第8012757号“金沙”商标、第6865840号“金沙大药房JINSA DRUG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7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金沙窖酒”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文字“金沙赖酒”、“金沙”、“金沙大药房”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与本案服务无关,因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0267134号“金沙窖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沙窖酒 502671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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