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闻喜县唐韵民间工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82699号“妈妈的手工坊 MOTHER‘S HAND-MADE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84263号“妈妈实验室”商标、第43096063号“妈妈实验室”商标、第13598687号“金妈妈 MOTHE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