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馨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不二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6583号“dulo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5579号“du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以相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249291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于2022年2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dulofe”与引证商标英文“dulife”仅一个字母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货物展出;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货物展出;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