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湘水芙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岩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03542号“易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1108号“易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19873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