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278号“SK美奇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54255号《关于第33372278号“SK美奇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7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5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85406号“科美奇KEMEI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1年1月13日转让予SK株式会社,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变化。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由品立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3日经核准,引证商标被转让给SK株式会社(详见第172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