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普摩尔包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018660号“CHAMPM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62187号《关于第21018660号“CHAMPM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27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45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103号“CHAMPMAR先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本案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60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