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毫末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4272号《关于第51907884号“HAOMO.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00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365782号“HAO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