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15991号“S'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7332号“诗漾 S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21824号“诗漾 S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19338号“S'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79576号“新雨永丰 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97593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291109号“新氧 早春大促 SO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557418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335111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336046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646273号“新氧 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657217号“新氧 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41854138号第38657217号“新氧 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3686564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3704656号“Soyoung COSME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十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十、十四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故引证商标五、六、七、十、十三、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YOUN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识别部分“SYOUNG”、引证商标四的外文识别部分“SAYOUNG”、引证商标八、九的构成外文“SOYOUNG”、引证商标十一的外文识别部分“soyoung”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号苏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九、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二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