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建娣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琪琪
委托代理人:南通伟名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46709号“千鸟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66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复审商标的评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