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疏附县润农农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02206号“老军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36574号“军垦 19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4、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老军垦”文字构成,“老军垦”是指参加过垦边的老军人,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军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