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79147号“君悦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君悦健 32479147

阅读:126523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广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丝珂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2日对第32479147号“君悦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

  申请人:李广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丝珂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2日对第32479147号“君悦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

  二、申请人在先使用“君乐健”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难以说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及相关产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9年7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32479147号“君悦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君悦健 324791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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