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牛男茶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5745号《关于第39675431号“牛男茶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154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再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第10884937号“牛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对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