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23086号“TOP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FIT 52923086

阅读:74296 2022-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小马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3086号“TOP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0594号“拓普斯图TOPS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

  申请人:深圳市小马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3086号“TOP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0594号“拓普斯图TOPS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94439号“FIT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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