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17077号“实战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实战派 53717077

阅读:167265 2022-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威尔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7077号“实战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324号“实战 Prac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

  申请人:成都威尔士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7077号“实战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324号“实战 Prac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申请商标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的决定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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