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络机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莱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对第15363649号“CTENC STE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具有囤积商业标识的不正当意图,导致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STELS”马德里注册资料;2、申请人STELS自行车相关之零部件出口报关单;3、申请人STELS商标2010年参加俄罗斯Crocus Expo展览报道;4、申请人STELS商标2017年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会、2018年Velo Park展览报道;5、2012年申请人负责人参展报导及2017年其他组织参观申请人工厂的报道;6、2016年、2019年申请人STELS报道和STELS商品讯息网页资料;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业内知名自行车制造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存在复制与模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未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不当之处,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书;2、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3、被申请人产品宣传图;4、被申请人企业部分照片;5、被申请人网络销售及网站情况。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淮安佰瑞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后经转让、变更程序,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自行车轮子组”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STELS”商标,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其“STELS”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