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49772号“DR.JART+BIOME SH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JART+BIOME SHOT 48049772

阅读:63318 2022-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9772号“DR.JART+BIOME 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93731号“DRJ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第4479…

  申请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9772号“DR.JART+BIOME 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93731号“DRJ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第44792785号“DR.J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纸餐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在“清洁用纸抹布;纸制抹布;纸制餐桌用布;纸桌布”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我局依商标分割申请对该商标在其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上生成第44792785A号“DR.J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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