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多玛乐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35326号“多玛乐园duoma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4182号“多玛Duo 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鱼(非活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9月13日第1759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