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多玛乐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32290号“多玛乐园duoma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9435号“Duo 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调味品;果冻(糖果);糖;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0日第1772号《商标公告》上DUO MA。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玛乐园duoma park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