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敏
委托代理人:云南酬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6994号“小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2292号“LITTLE GR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42402号“小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98965号“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在“伞”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20日第1756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草”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书包”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伞套;防雨阳伞;户外伞;遮阳伞;儿童雨伞;沙滩伞;雨伞或阳伞骨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引证商标三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非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伞套;防雨阳伞;户外伞;遮阳伞;儿童雨伞;沙滩伞;雨伞或阳伞骨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书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