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百川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85441号“七彩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0777号商标、第1246412号商标、第888709号商标、第8504593号商标、第72931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商业价值,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湖南百川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七彩思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五显著识别中文“七彩”,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卫生纸、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