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5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5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极大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人已经消亡,且该商标已经被申请宣告无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