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北斗天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1691号“BeiD 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商品仅在0901群组上与第52286207号“BEI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商品构成类似,申请商标在除0901群组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构成要素、设计形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