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13724号“普洛可 play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2877号“Play及图”商标、第53775588号“PLAYX”商标、第45537368号“阳光play”商标、第19510737号“play@1”商标、第20500966号“Equipped to PLAY”商标、第7928722号“卡智倍乐 kidsplay”商标、第24543071号“贝乐高 PLAY及图”商标、第20400345号“PLAY及图”商标、第53600740号“playkids”商标、第16171144号“Equipped to PLAY”商标、第24543069号“贝乐高 PLAY及图”商标、第55048807号“璞岚 play及图”商标、第7498095号“贝乐高 PLAY及图”商标、第35460829号“小米 Play”商标、第7705135号“play’n ki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九、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待相关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九、十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九、十二、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四经驳回复审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十一、十三、十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