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番茄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53477号“番茄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7604号“番茄小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7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