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会仙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天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对第43973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图形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弱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故意损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办公场所、门面、施工现场、帽子照片及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机械安装、家具保养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办公场所、门面、施工现场、帽子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缺乏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中能够显示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故意损害。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