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锦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0123号“大泽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9468号“大泽”商标、第46243215号“大泽农业”商标、第51621065号“大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权利不稳定。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复审成功。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明显,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含有“橙”字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蔬菜;植物;谷(谷类);活动物;未加工谷种;油渣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柑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大泽橙”,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i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槟榔;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中含有“橙”,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柑橘”以外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