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原力探索户外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卜杜热合曼•阿卜力克木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0日对第36927482号“丝路馕传 SILUNANG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