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建新
委托代理人:欧瀚(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7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9912号“Baby Ssteps及图”商标、第15057355号图形商标、第21819809号“From U Foot”商标、第32100294号图形商标、第51499914号“步乐康 BULEKANG及图”商标、第21159092号“我的净土及图”商标、第7850783号“康足 KANGZU及图”商标、第35020834号“脚醒及图”商标、第11482518号“dex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设计构成、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