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行创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733865号“乐养WHAH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7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在海报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照片(印制的)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8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在消毒纸巾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在补药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6001号商标、第9772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