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力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洋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3253号“岱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4965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6310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