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杰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61044号“重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原始基础商标(注册号10434367)于2012年0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可视为已注册商标的重新申请。申请商标主要用于眼科植入体(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等指定商品) ,即一种化学名为“全氟辛烷”的物体。它与所谓专用名词“重水”的别名“氘化水、一氧化二氘”非同一种化学成分。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经持续使用亦能产生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