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72790号“美国运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国运通 54672790

阅读:114868 2022-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运通市场及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72790号“美国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0021号“运通1号”商标、第21007512号“运通钱包”商标、第17677572号“运通公…

  申请人:美国运通市场及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72790号“美国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0021号“运通1号”商标、第21007512号“运通钱包”商标、第17677572号“运通公益WINTOP及图”商标、第54108173号“运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的“美国”真实表示服务来自于美国,不会令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在中国和美国取得多件“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商标的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美国专利局刊登的关于初步审定第90538895号“美國運通”商标的公告;2、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之外的保险承保、发行信用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运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美国”为外国的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能使之产生区别于美国国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美國運通”商标已在美国提起注册申请,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美国运通”商标在美国本国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4672790号“美国运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国运通 546727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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