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运财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23908号“运财香yunca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