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77941A号“天赋神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赋神泉 34377941A

阅读:70571 2022-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赋神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雅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全息空间(深圳)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4日对第34377941A号“天赋神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核准注销,丧失企业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

  申请人:北京天赋神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雅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全息空间(深圳)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4日对第34377941A号“天赋神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核准注销,丧失企业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我局认为,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4377941A号“天赋神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赋神泉 34377941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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