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图灵深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67808号“图灵云仓 TURING CLOUD WA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8312号“图灵电子”商标、第34619812号“图灵全脑”商标、第54455378号“图灵矿机 TuringMiner及图”商标、第55350380号“图灵大数据”商标、第56232364号“图灵”商标、第48421404号“涂龄 TURING”商标、第32259128号“水贝智慧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地宣传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市场营销;广告;文秘;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市场营销;广告;文秘;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市场营销;广告;文秘;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