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图灵深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33246号“图灵云仓 TURING CLOUD WA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5731号“图灵科技及图”商标、第20078322号“图灵电子”商标、第22350676号“图灵机器人”商标、第32522761号“图灵游戏”商标、第37603943号“图灵科技TURING TECH及图”商标、第37631271号“图灵汽车”商标、第54081165号“图灵编程”商标、第54470560号“图灵矿机TuringMiner及图”商标、第54621705号“图灵智科”商标、第55323296号“图灵微感”商标、第55361142号“图灵智算”商标、第56317639号“图灵智能”商标、第11022542号“TURING”商标、第16842728号“Turing Phone”商标、第24907111号“Turing”商标、第29313952号图形商标、第35690896号图形商标、第15243212号图形商标、第35321236号“图灵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地宣传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三至十五、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三至十五、十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