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木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9573号“杜家面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7043号“杜家大院”商标、第14899542号“杜家客栈”商标、第17155103号“杜家小馆 DUJIA RESTAURANT”商标、第23296965号“杜家客栈”商标、第42681565号“老杜家 杜自文 杜”商标、第18443852号“杜家客栈”商标、第14899614号“杜家大院”商标、第8426431号“杜家鸡及图”商标、第13644153号“杜家鸡”商标、第21827549号“楚香 杜家鸡及图”商标、第3130303号“杜家”商标、第8261223号“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商标内涵、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