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性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32602号“蓉城精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773号“蓉城饭店”商标、第55248462号“蓉城轩”商标、第51869347号“蓉城鲜卤”商标、第54482403号“蓉城小串”商标、第11831625号“蓉城 千里香”商标、第15104434号“蓉城大宅门及图”商标、第17036108号“冯记蓉城锅魁及图”商标、第14316417号“蓉城梭边鱼及图”商标、第54903385号“蓉城易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整体、含义、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九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