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87868号“未来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通信 56887868

阅读:59949 2022-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银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7868号“未来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5266号“未来实验”商标、第19945265号“未来实验网”商标、第20009199号“…

  申请人:银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7868号“未来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5266号“未来实验”商标、第19945265号“未来实验网”商标、第20009199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56660015号“未来 key”商标、第55371742号“未来体育”商标、第7661880号“大未来及图”商标、第16990842号“未来支付”商标、第54516054号“未来”商标、第15316110号“未来公社”商标、第12659877号“好未来”商标、第50924069号“未来导航 FUTURE NAVIGATION及图”商标、第29085251号“未来广场”商标、第15820041号“未来课堂”商标、第55080019号“未来网络云”商标、第51818520号“未来品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图、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十一、十四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至十、十二、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至十、十二、十三、十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决定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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