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康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28806号“椰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706906号“椰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第25287395号“椰枣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椰浆、椰子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干食用菌等商品有所差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存在差异,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两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