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利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14145号“美利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32998号“美丽佳;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建筑用石粉;石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耐火材料”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细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