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南欧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55069号“BUDDYPH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通话筒;信号转发器;天线;耳机转接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6732514号“UNION CREATIONS BUDDY;UNION;CREATIONS;BUDDY;I”商标和国际注册第1262939号“BUDDY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三)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21602830号“BU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耳机;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该决定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通话筒;信号转发器;天线;耳机转接线”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耳机;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耳机;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