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宏晟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42329号“古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905162号“古坊嘉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食用油脂;食用油;肉;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