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10726号“精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并非汉语固定词汇,没有证据证明“精晰”被广泛用作行业术语,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华字典、在先汉语大词典、查字典截图,官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