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强专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7661号“ULTR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类商品上的968099号“ULTRA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交的国际变更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变更后地址与本案申请人地址一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英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义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名称与地址相同,二者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