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PEN INNOVATION HOLDING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3941H号“BT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891231号“B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器袋(套);计算机;振动膜(音响)”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电话机套;计数器;办公室用打卡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套;网络通讯设备;电话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