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YUNDAI MOTO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1588号“ION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经删减商品,将“以二手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部件和附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二手车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以汽车部件和附件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汽车零售店服务”服务进行了限定,现复审服务为“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方便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向客户提供选购商品的信息;产品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业务管理;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建议;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进出口代理”。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商标经限定后的服务属于我国可接受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