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敏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87728号“同車同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9119号“同车同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1546号“同车同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中,申请人请求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27日第176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车同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